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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9日下午7点多,方先生不慎跌入该油脂厂的一个滚烫的油池里,身上多处烫伤,前前后后花了近60万元的医药费。之后为了赔偿费,方先生跟油脂厂产 生了纠纷。方先生认为,他那天是到油脂厂上班的,干活时不慎跌入油池受伤,属于工伤,厂方应该予以赔偿。而厂方认为,方先生没跟厂里签劳动合同,不是厂里的工人,他的受伤与厂里无关。 方先生是不是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关系到他能不能构成工伤,事关这几十万元医药费的赔偿问题。
庭审中,方先生详细陈述了抽油工作操作过程,食堂就餐情况等,而且厂方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表明了方先生对厂里的情况很熟悉,如果不是在里面干过活是不会知道那么细致的。
结合了方先生的陈述和厂方的各种表现,法庭认为方先生的话可信度较高,予以采纳。最终一审判定方先生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来,几十万元的医药费赔偿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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