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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恢复征收相关非税收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职工教育培训费、防洪保安资金以及统一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恢复征收“一区三园”内、外资工业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防洪保安资金和职工教育培训费实行按季度进行申报缴纳,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我市争取在今年10月份完成残保金申报征收。10月1日,市地税局开始恢复征收以上3项非税收入。
《通知》规定,在防洪保安资金征收上,从事调拨、批发业务的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其他企业均按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征收。在职工教育培训费征收上,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申报缴纳。在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上,未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征收标准仍维持去年水平314元/人·年。已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2009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已安置残疾人达1.5%的单位免征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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