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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侃侃而谈] 女子夜晚值班时遭性侵 当地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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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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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10: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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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间,小芳(化名)在公司遭遇外人性侵(未遂),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公司为她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市人社局认为,这不算工伤。近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撤销了市人社局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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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值班遭性侵不被认定为工伤

  小芳是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29日晚,她在公司配电间总机房值班,去上卫生间时,在配电间走道遭遇男子阿强(化名,另案处理)暴力性侵。小芳竭力反抗,大声呼救,该男子放弃犯罪并逃离现场。这次遭遇后,小芳精神失常、小便失禁。她到多家医院就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2017年5月10日,该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关于小芳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同年6月15日,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小芳不服市人社局这一决定,于同年11月6日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议:遭性侵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

  原告代理律师称,员工小芳在公司值班时遭遇暴力性侵,虽然性侵未遂,但身心受到极大摧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该律师认为,市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原告小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应属于工作以外的意外事件,且不属于暴力伤害的范畴。原告小芳精神不正常是否与遭受他人性侵有因果关系,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市人社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维持。

  对小芳在上班期间遭受性侵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小芳遭受性侵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根据该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当考虑两重因果关系,即履行工作职责与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暴力等意外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市人社局辩称,另案被告人阿强与小芳在工作上没有交集,性侵犯和犯罪对象的选择是随机的,并未因工作矛盾产生有预谋的犯罪,因此阿强对小芳的性侵与《工伤保险条例》中要求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伤害并无关联,是平行发生的事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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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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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1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社局不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还缺乏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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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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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5 10: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无语,一个国家政府部门无知到这个程度,值班只是在上班时间、在上班地点,而不是履职?那值班不是履职是干什么?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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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品:州同

发表于 2018-5-5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上班路上,下班路上出事都算工伤,上班时却不算工伤是脑子里的水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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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品:州同

发表于 2018-5-5 10: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上班期间,包含上下班途中受伤均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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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品:州同

发表于 2018-5-5 10: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后不值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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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8-5-5 1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麻木不仁,且法律知识缺失。明明在上班时间被侵犯身心受损不算工伤,算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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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8-5-5 10: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局把认为工作人员值夜班被性侵未遂,算不了工伤。如果性侵成功了,就算工伤?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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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8-5-5 10: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工伤,但可去医院验伤报警并由检察院起诉犯罪者索赔精神损失费,医药费,误工费,抚慰金,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争取对犯罪惩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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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8-5-5 10: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个案子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是否确定被性侵引发的后果是“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前几年有个大学教师,课余时间在校内打篮球摔伤,是否属于工伤,也是存在类似此案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的问题,希望大家理性的讨论问题而不是喷来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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