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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都期盼儿女能有一份体面、稳定的工作,为此,有些家长总想着通过拉关系、走后门的方式给孩子找份好工作。市民王某为此花了60万元,最终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5年底,王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后待业在家。王某十分着急,恰巧此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承诺为王某女儿介绍高校教师的工作,并收取了王某60万元。李某还出具了一份《收条并承诺书》,载明:今收到王某现金人民币60万元,特此收条,承诺在2016年9月1日前将王某女儿介绍到常州一学院做正式教师。如在2016年9月1日前未办成,将已收到的60万元款项全部归还给王某。
但直到2016年底,李某仍未能成功介绍工作。王某遂多次要求李某退款,李某以实际代为联系工作并已支出费用为由,一直没有退还。于是,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返还60万元。
去年底,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60万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二人的涉案民事行为,扭曲正常的竞争机制、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由于王某要求李某返还的款项系因托人情、找关系等形成,违反公序良俗,据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对于李某收受的60万元,认定为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予以收缴。
法官提醒,私法自治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它强调个人意愿的至高无上性,但无限制的自由必然会出现各种矛盾、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伦理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便是在个人根据意思自治作出选择后,根据该原则来对这个选择作出再判断,判断其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常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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