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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因为妻子怀孕,多了一个拆迁名额,安置面积也随之增大。但不幸的是,妻子后来因宫外孕流产。如今,夫妻闹离婚,当初流产的胎儿是否应该享受拆迁权益?这份权益又该如何分割呢?
去年10月,金坛市民吴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这已经是他第三次起诉离婚了。他和妻子小美结婚已有十多年,女儿已上初中。吴先生称,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发生争执,近年来,夫妻间的沟通更加少了,关系淡漠,实在是过不下去了。自2015年开始,吴先生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虽然都被法院驳回,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
起初,妻子小美觉得,结婚十多年来,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同意离婚。但她看丈夫态度如此坚决,经过慎重考虑后,最终同意离婚。不过,她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拆迁安置房。
原来,两人名下原本有一套农村房屋,面积55.32平方米。2012年底,因这套房屋拆迁,他们一家被安置到新房。在拆迁时,小美恰好怀有身孕,因此,原本一家三口的安置名额就变成了4个,享受的安置房面积达94.64平米,安置总面积也因此达到149.96平米,包括一套房子、两个车库(汽车和自行车)。但之后不到半年,小美发现,自己是宫外孕,只能到医院做了左输卵管切除术,一侧的卵巢没了。
虽然双方在庭审中都同意离婚,但是,对当初流产胎儿的拆迁安置权益如何分割却存在争议。吴先生认为,这部分权益应由现在的家庭成员三人共享。但小美坚持认为,因为自己怀孕,拆迁时才多给一个名额,且自己身体因宫外孕受损,该权益应由她一人享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在拆迁时小美怀有身孕,多给了一个安置名额,故在享受的安置房面积94.64平方米中,胎儿拥有四分之一的拆迁权益,即23.66平方米,并且这部分权益由其父母共同享有。考虑到小美因宫外孕手术,今后生育困难,在胎儿遗留的拆迁权益中,小美享受14.66平方米,吴先生享受9平方米。
最终,法院判决,安置房归吴先生所有,小美分割到一间汽车车库和15万元折价的拆迁权益。 吴同品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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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为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不过,即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强调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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