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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常州市武进居民,程某借用弟弟的福特牌轿车外出,返回行驶到自家门口撞上门口玩耍的儿子和侄子。事故导致侄子受伤,儿子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
1、警方:辖区派出所3月12日出具了交通事故情况说明,认定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的因果关系系交通事故所致。
2、保险公司:因为这辆车主是肇事驾驶员弟弟,且程某与死者又是母子关系,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损失似乎有这个规定,保单上都有写的,撞死亲人不陪,实习期上高速不赔……)
3、死者家属:死者父亲认为,这起事故纯属意外,保险公司理应赔钱。(不陪是保险事先约定,你也接受了,现在是你要违约,那就打官司,证明原条款是违法的。 否则约定的事情,事后都可以违约,何谈契约精神?)
多次协商无果,死者父亲将妻子、内弟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现在越来越多的女司机开车造成的意外了,实在是太让人心塞。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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