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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嚼之

[网友爆料] 金坛中医院再次涉嫌草菅人命,金坛各大医院医疗事故不断,市民看病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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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品: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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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4: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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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品: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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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108将 之 地进星·出洞蛟·童威论坛特别贡献奖章零距离情侣勋章(妳╮就是哥专属づ)

发表于 2011-5-1 15: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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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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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6: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专业的回复,看起来医院一点过错也没有,按医院的逻辑这位41岁的患者,幸亏早期在中医院查出的病,不然早就该死了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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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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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9: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可信也不可信,可以信任的只限于你去了就得帮他提升工资,不可以相信的就是你买的药是否真实需要或是有无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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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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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19: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就是个合法的屠宰场,有钱宰钱、没钱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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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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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22: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医院,现在的学校!!!!哎!!!!!{: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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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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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 2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怎么样,有鉴定机构
瞎闹也不是事
社会体制问题是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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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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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07:57:01 | 显示全部楼层
独行客 发表于 2011-5-1 16:53
到底是专业的回复,看起来医院一点过错也没有,按医院的逻辑这位41岁的患者,幸亏早期在中医院查出的病,不 ...

但是医院应该也有鬼的吧?为什么死者家属要求见尸体他们不让呢?你要知道死者的女儿才14岁3天没见到妈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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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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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1-5-2 08:4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真相不明,不便过多评价,仅提供一些法律依据。患者还需要提供事实依据方面的证据。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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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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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零距离车友会成员

发表于 2011-5-2 08: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确实要注意啊 这些事情发生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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