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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最新消息,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25日下午一审宣判:琼瑶(陈喆)胜诉,《宫锁连城》需停止播出,于正(余征)需赔礼道歉,于正和该剧制作方、发行方等被告需赔偿原告500万元人民币。双方不服判决可上诉。
对此,于正工作室发表声明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将依法提起上诉。
以下为于正工作室声明全文: 于正工作室声明: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读了陈喆(笔名琼瑶)诉余征(笔名于正)等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余征与四家公司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我们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今天(12月5日)上午,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起诉大陆编剧于正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琼瑶本人缺席,委派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辅助人,就影视文学作品改编等专业问题进行解答。“琼瑶对案件的判决很有信心,相信大陆司法会给她一个公正。”琼瑶的代理律师王军说。
上午9点30分,琼瑶起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三中院)开庭审理。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审开始后,原告代理律师首先阐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除了请求判定被告方侵权外,还要求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电视播映等一切活动,并要求道歉,赔偿2000余万元。
原告方还表示,被告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实质性妨碍”和“极大的精神伤害”,“而被告却从其版权侵权行为中大收渔利”。
原告方指出,“从该剧现有的电视频道及网络播出情况初步判断,该剧已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在原告通过网络公开发函谴责被告于正的抄袭行为后,于正不但不思悔改,竟然妄称‘只是巧合和误伤’,视原告版权权益与法律公理为无物”。
此外,原告方还称“原创编剧、原创作品的抄袭、剽窃已经成为阻碍中国影视产业创新与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而本案的第一被告编剧于正可谓其中的负面典型”。
据悉,2014年4月15日,琼瑶在微博上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经典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随后,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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