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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下班高峰期间,驾龄30年的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驾龄18年的吴某因插队超车发生矛盾,双方数次相互逼、挤并在超越后随即变道至对方车道。在车流量大的情况下,吴某驾车从右侧车道超越张某,随即向左侧车道变道并将张某挤入左侧逆向车道,后张某试图从左侧逆向车道超越吴某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孙某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摩托车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轿车碰撞,事故致张某、孙某、陶某的车辆受损,孙某重伤。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的定性和处理,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吴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逆向车道上互相挤别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追逐竞驶并造成一人重伤,虽然情节恶劣,但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程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人的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吴某、张某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两人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两人都轻信并希望能够避免,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吴某、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本案中,吴某、张某为了赌气,在下班高峰、车流量多的城市主干道的逆向车道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造成一人重伤,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和吴某都具有多年驾驶经验,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开“赌气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客观上在下班高峰期的主干道上驾驶机动车逆行、追逐竞驶,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险,本人认为,两人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已达到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等罪行相当的程度,实际上造成一人重伤,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吴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吴某、张某主观上只是为了“赌气”而不是驾车撞人,且两人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开“赌气车”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应排除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综合分析两人的情况可以得出,两人在主观上都盲目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存在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想法,但在应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而继续实施自己的行为,即使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在两人驾车互相挤别的情况下,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因此应该认定两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吴某、张某为“赌气”,于下班高峰期间,在城市主干道、逆向车道追逐竞驶,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应对两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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