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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在盐城市建湖县某电器连锁公司做保安,此前他与公司也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对工资待遇、休息休假等都做过详细规定。2011年春节前,电器公司建湖店要安排员工值班,当时就提出让郑某去滨海店,但郑某说自己家人生病了,如果去滨海值班的话,他就没法照顾家人,所以拒绝去新岗位报到。 随后没多久,这家电器公司就辞退了郑某,原因就是郑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向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拿到通知书时,郑某很不服气,他认为公司此行为是违法的。随后,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电器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支付工资。不过,结果却让郑某很失望,仲裁委认为郑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违法,裁决确认了劳动关系的解除,还要求郑某在3天内到公司领取2011年2月份的工资。 郑某不服仲裁裁决,就向建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被安排去滨海店值班,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和劳动岗位。电器公司建湖店以此为由辞退郑某,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电器公司建湖店依法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官释法】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郑某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电器公司的规章制度呢?承办法官解释,郑某与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曾明确约定郑某在建湖店从事保安工作。这也就对郑某的工作地点有了限制性约定,而重新安排郑某去滨海上班,显然超出合同约定。郑某拒绝调动岗位,其实并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公司行为于法无据。(摘自2012年2月16日《现代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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