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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闲聊] 他因新婚妻子成植物人提离婚 二审:不离有违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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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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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到四个月,妻子突变植物人,长沙男子小浩,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已成植物人的妻子提出离婚。。。。。。法、理、情交织中,法院究竟该如何审理?接下来,小编为您以案说法!
  新婚妻子成植物人
  “90后”的小浩是家中独子,2013年9月与相爱几年的女友小清登记结婚,还没来得及幻想甜蜜生活,一场变故忽至。
  2014年1月3日晚,小清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心脏骤停,意识丧失,被多家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续发性癫痫”“意识障碍”等。
  当年,小浩24岁,小清23岁。两人没有生育小孩。    此后两年间,小浩带着小清辗转于多家医院积极治疗,然而,小清一直未能恢复意识。
  丈夫起诉离婚
  为了照顾昏迷不醒的小清,2014年、2015年,小浩与自己的母亲全天轮流看护,这使得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家三口靠着打工收入和房租勉强维持开支。
  经与小清家人协商,从2016年开始,小清被转至长沙某医院进行护理,每月4500元的护理费由小浩负担,平时的照料主要由小清的母亲负责。
  2017年4月,小浩向岳麓区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2018年2月,小浩再次起诉,请求离婚。
  日前,经法院调解,小浩与小清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小浩承诺,小清在经小浩与小清母亲共同确认的医疗机构护理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小清今后的护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缘何不判离?
  本案中,小浩与小清系自由恋爱并相处四年后才结婚,双方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小浩与小清结婚后不久,小清即遭遇不幸,这对于双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难以承受的打击。综合考量小浩与小清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小清病后尚需关爱和亲人的照顾等因素,法院认为,小浩作为其丈夫,履行扶养及照顾义务义不容辞,故在小浩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未予准许。
  第二次起诉离婚,调解离婚基于何种考虑?
  在小浩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小清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多家医院均诊断称无治好可能,夫妻之实显然已不存在。且自小清发病至今,小浩及家人一直承担着小清巨额的医疗费用,并承诺将继续承担下去。小浩作为一名“90”后、独生子,亦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此时,法院若再坚持让小浩维系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有违人性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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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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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是个非常不错的男人了,照顾了2年,搭上自己一家子的精力和金钱,还能怎样?就算是亲生的也不过就是这样了吧,毕竟每个人都只有一辈子,刚刚20出头的年纪,没道理继续受着这样的婚姻过一辈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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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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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4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离是人情,离么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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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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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离也是人情,人情本来就不是只有温馨的那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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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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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本案中,小清的家人也应承担一部分小清的护理费用和责任,而不应将全部责任都推给小浩及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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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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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这男方家也算是尽力了。尤其后面做出的每月5000的护理费,不是一般的人能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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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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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准离婚是伦理~事实困难难以持久国家可要帮忙,不然的话好心办坏事,迟早被虐待完犊子~要么安乐死,要么国家扶持~打着伦理的旗号难以为继,法官这么牛叉法官去伺候下植物人2年在来判决~我见过最高纪录四分之三瘫痪全家伺候11年,而且还是家境殷实,子女孝顺而且数量众多的,最后几乎全家拖垮~高喊孝顺伦理渴望美好是人类的奋斗的方向,但是也要根据客观条件~一味地说大话是支撑不起来的,那么多瘫痪的有几个获得如意?单靠个人家庭是撑不住的~没有专业的公益机构辅助帮忙扶持几乎就意味着全家的灾难~小伙子还未有子嗣,感情再深也扛不住父母的希望,对老婆是伦理,对父母难道就不是伦理?至少应该准予离婚,最多承担照顾义务~这才是科学与理性的~这种时候国家力量应该介入,而不是当甩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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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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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女方家长应该做出正确的选择,既然医院多方证明没有可能恢复就该果断要求将其带回家中休养,钱不是白来的都是血汗干嘛送给医院。即使从人性角度分析,也不该治疗下去,这样既害了家人又非病人所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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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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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脑死亡的话,丈夫作为第一监护人,有权做出停止使用生命维持系统的决定,这孩子没有这么做而是申请离婚,看来女方家里还抱有一线希望,不过这样对活着的人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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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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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6 09: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方是个成年人,结婚后已经独立离开家庭,父母已不是法定监护人。她的丈夫才是法定监护人。调解的双方是谁?法院怎么组织调解?把她推给女方父母有法律依据吗?哦,人好的时候你娶走当老婆,有病了你把人家送回去。这就是合理了?这就是符合人伦常理?我看这个法院对叫伦理也搞不清的。假如你家的女儿如此了,你未必认为这是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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