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成为金坛论坛会员,与千万金坛网友开启缘分旅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现在注册
x
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就读且品学兼优的21岁女孩吴倩,因不从名叫赛锐的男子建立恋爱关系的要求,被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吴倩的心脏、肝脏、肺部、胃腹、背部均遭屠戮,喉管被割断,头部几乎被砍下,只有一点皮与身体相连,鲜血溅满墙壁。案发当晚,赛锐乘坐出租车逃跑,快到嵩明县小街时,他接到家里的电话说跑不掉了,赶紧回昭通自首。因与家里通了七八个电话,被警方锁定方位,才会在回昭通的路上被警方抓获。 2009年,昭通中院一审以赛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赛锐不服上诉后,同年11月9日,云南高院终审认为,赛锐有自首情节,且案件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赛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7月19日晚,死者吴倩的父母开通了名为“吴倩父母”的腾讯微博,将女儿的遭遇及相关判决书发至网络,恳请“有正义感的人转载”。 7月20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吴倩的父母。他们说,当得知凶犯被改判死缓后,便向相关部门寄送了上百封申诉信件,但没有得到回复。他们还称,因为这份终审判决,赛锐被送往云南中安监狱服刑至今。 此外,媒体报道中,还有赛锐家“扬言要用钱摆平”等说法,这种说法无疑会点燃民众怒火,不过这种说法未经证实,没有必要刻意放大。 然而,除去对两案有关系的联想之外,判决书里关于赛锐和被害人吴倩关系的描述确实让人怀疑,判决书称“赛锐因发现女友吴倩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双方因此争执”、“被害人吴倩不能正确处理感情 问题确是本案的诱因,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本案已经注意。”然而,判决书中并未提到相关证据。而据吴倩母亲称,吴倩是有一个男友,但却是姓王,并不是赛锐。 判决书所说是否就是真相,看来是要存疑。不过毕竟一审二审在事实方面的认定是一样的,不必轻易否认。那假如判决书所描述的事实没有问题,赛锐够不够上改判为死缓呢? 在判词里,赛锐案“依法从轻处罚”的理由有两条,第一条是自首。对于自首这点,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相同,都是在公安追捕过程中投案自首,可以说是“被动自首”。有人会觉得这种算不上自首,但在 法律上考虑到这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还是认定这种行为属于自首。然而,自首并不必然从宽。按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说法——“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再看看本案的判词——“上诉人赛锐故意杀人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赛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赛锐属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是不是意思完全颠倒了呢? 除去自首情节外,赛锐案判决书里还提到“本案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对赛锐可酌情从轻处罚”,确实,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这一条。 而赛锐对“女友”狂刺27刀被判死缓,符不符合法律精神,对被害人公不公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