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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因涉嫌收受一块价值17万余元的手表,被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间,刘宝利用担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顺义区分中心主任,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的职务便利,向潘某所在郎伊制药有限公司推荐了土地资源,并帮助潘某分别联系时任顺义区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向英、顺义区李桥镇党委书记李丙春购买土地。在潘某所在公司与北方印刷产业基地管委会就购买土地达成意向后,该土地经由顺义区储备分中心履行了挂牌手续,刘宝作为该分中心主任行使了审批职权,最终上述土地由潘某所在公司购得。
2009年9月,刘宝收受潘某给予的一块积家牌手表,该表购买价格为12.53万元,经鉴定2009年9月实际价17.9万元。2010年8月,刘宝在得知潘某被查处后,将手表上交本单位,并伙同他人虚构上交时间,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法官认为,刘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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