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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晨风集团一男子因加班过劳死,工会说和厂里无关不属于工伤
看到这条新闻,既很难过,又感到不快。
难过的是一条年轻鲜活生命的突然终结,很为他感到不值。
本来满腔愤怒,觉得所谓工会怎么如此冷漠。冷静下来上网一查发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
从法律上来说,过劳死并没有被纳入工商的范畴。工会的说法也无可厚非。
没有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这种过劳死难道就死得活该吗?
不巧,死在了法外盲区。
不值,厂里完全有理由不管不顾。
但是,站在人道主义的角度,我希望法律可以对过劳死有个清楚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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