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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播报] 关于网友烦高品味发贴反映申请经营烟花爆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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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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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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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五岳独尊 于 2014-11-26 21:20 编辑

    针对网友反映申请经营烟花爆竹有关问题,我局认真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和《常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常安监规[2014]1号)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1.申请:申请人向金坛市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下列资料(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3)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4)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5)周边安全距离及主要建筑物平面示意图;(6)与有资质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复印件;(7)对延期、变更申请的,应提交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8)行政许可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安监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全的,予以受理,出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受理通知书》。
    2.现场核查:对已受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申请的,我局对申请材料和现场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收集核查证据并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发证:我局自受理申请后按规定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对网友烦高品味发贴的回复
    1.关于反映朱某、钱某交出店面,无经营场所,我局未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零售点店面租赁到期被收回不能作为注销其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2.关于反映我局没有能坚持公开的原则,谁先登记、谁后登记连块公示牌都没有,涉嫌暗箱操作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记录基本情况并不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法定程序,只是我局为服务群众,避免群众多次重复上门申请办理业务而采取的便民服务措施。我局具体承办科室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核有专门的服务指南并张贴在醒目位置,在金坛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有服务指南等宣传资料。经调查,此事不存在暗箱操作问题。
    3.关于反映我局工作人员讲话不负责,说他们先登记,就不能受理别人的登记申请,是我局工作人员在咨询人提出原许可证经营者不再继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同等条件的新申请人优先原则的口头解释。
   4.关于网友烦高品味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我局承办科室工作人员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已明确答复,原许可经营者朱某已申请将经营地址变更到市场路238-5号,由于在此区域50米内不能有两家烟花爆竹零售点,同时,办理变更手续要有个过程。因此在市场路238—4号不可以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欢迎社会各界和网友对我局工作进行监督,对我局提出的各类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诚恳接受监督。


金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6日


金坛安监局,你们的公平公开公正在何方?_聚焦金坛_金坛城事
http://bbs.jt000.com/forum.php?m ... p;extra=#pid132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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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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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公开透明的回应还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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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4-11-26 17: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话说开了就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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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4-11-26 17: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话说开了就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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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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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没想到政府还会回复,那个帖子我昨天看到了,当时还觉得那个人是傻子,发到网站上给谁看啊,没想到真的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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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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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楼主对政策的误解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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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八品: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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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昨天那个人就是看租他房子的人生意好眼红才这个样子的,现在一看这个,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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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4-11-26 17: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那帖子我看了真是不知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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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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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17: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想到这么快就回复了,网站效率真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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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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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6 2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如何,为药监局及时回应的行为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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