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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后形成水塘,造成12岁女孩溺水身亡。打了1年多的官司,金坛法院昨天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取土的建筑公司、水塘所在的村委承担30%的责任;孩子的父母因监护不到位担责70%。
去年8月14日下午,12岁女孩任某在金坛市尧塘镇经十路与沿江高速公路交汇处桥下一水塘玩耍,不慎溺水身亡。痛失爱女,任某的父母找到取土的建筑公司与水塘所在地村委,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作出赔偿,但均遭到拒绝。为此,他们诉诸法院,以两单位买卖土方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他们赔偿144108.40元。
庭审中,建筑公司认为,他们不是水塘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该水塘土地属集体所有,况且付费取土后已交还给了村民小组,他们对任某之死无任何过错;村委会则辩称,取土的事村委会没有参与,出了事怎么能怪村委会?而且,事发地点十分偏僻,任某已12岁了,应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有关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任某的智力水平,对水塘的潜在危险应有一定的认识,其在水塘玩耍溺水身亡自身有一定过错;父母未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其女儿死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建筑公司取土后未消除隐患,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者及管理者未能尽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责任。为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及村委共赔偿4.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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