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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16年在常州购房,由于我工作的需要过着异地生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尚可。在2019年下半年,她多次无故哭闹,执意离婚,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同意离婚。
在协商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是她事先已经拟定好的:儿子女方扶养,男方净身出户,婚内全款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一辆轿车归女方,男方每个月支付3000元抚养,孩子的重大开支男方承担80%(我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0-5500元,且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虽然内容在财产分割方面极其不公平,但我基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情分也就同意她拟定的财产分割方案。
但我在办理好离婚登记和房产出让手续的几天后却发现,她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一个男人(名字我就不提供了)存在婚外情,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早在2017年就开始交往。另,她在与我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个男人(名字我就不提供了)也存在暧昧关系。
她在离婚时,没有将其对婚姻不忠诚的情况对我说明,对我构成了欺诈。该欺诈行为导致我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不当的处理了自己的财产,违背了我的真实意愿;
综上所述,我请求专业人士支招(可以私聊,我有部分离婚前录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我能否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的分配方案,重新分割财产。基于她对婚姻不忠诚,属于过错方应该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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