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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路过文化新村,忽听一楼下有喊打声,于是上前观瞧,原来几个壮汉正在对着一个偷自行车的小偷拳打脚踢。那小偷是个身子单薄的少年,在地上打着滚地哀叫,而围观的人则个个叫好。
因为小偷是可恶的,所以,一旦小偷被抓住,人们自然要乘机对其发泄义愤,于是经常发生小偷被人们痛打的消息,这在许多人看来,似乎很合理。但我看到的却是,那些原本正义的当事人或者旁观者,在把他们专横的自由裁量权粗暴地展示出来,让小偷成了公愤的受害者。殊不知,这些滥施暴力者犯下的罪过甚至超过了小偷的行为。
面对小偷,有些人很容易产生优越感,这种良好的感觉可以推动他去完成惩罚者的使命。在痛快淋漓地惩罚小偷的时候,他们感受到决定别人命运的权力所带来的快感,以及一种道义上的自我升华———我在替天行道,我在为民请命,我多么了不起,多么高尚啊!
但他们面对的只是一个无力反抗的小偷,面对的是他们无权宣判和惩罚的公民。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其不可侵犯的权利和不可逾越的权限。滥用权利或者权力既可能是因为利益,也可能是无知,还因为他们的滥用不会受到惩罚。
一群自认为正义的人私自决定对一个偷盗未遂的人滥用暴力,这是在行使私法,挑战公法。他们侵犯的不仅仅是一个小偷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的权利,还包括对法治尊严的伤害。
一个未遂的偷盗行为不应该被法律忽略,而一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也同样要受到制裁。那些用私法惩罚小偷的为最多受到谴责,这会助长那些凭正义或者道德优越感就去惩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如果这类侵犯行为也能够得到绳之以法,我们的每一个公民,无论官员、警察或者保安或者教师或者普通民众,都将能够更充分地意识到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意识到自身的权限,社会就会减少很多侵权行为,我们的法治文明就更进了一步。 (作者为金坛市文萃苑居民)
作者:周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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