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称,1990年冬,时年17岁的饶某与26岁的余某相识相爱。1991年5月3日,饶某谎称自己是1968年6月13日出生,余某也谎称自己是1967年9月20日出生,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
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有了两个儿子。日前,饶某向法庭诉称,其与妻子结婚时还是未成年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且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其婚姻名存实亡。
为证实属无效婚姻,其向法庭提供了户口本和结婚证。户口本上显示,其是1974年6月3日出生,结婚时年仅17岁,妻子则是1965年5月6日出生,结婚时26岁。据此,其诉请法庭判决与妻子离婚。余某未到庭,也未作书面答辩和提交任何证据。
乐昌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饶某结婚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存在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但饶某起诉时已是近40岁的成年人,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二人的婚姻是受
法律保护的婚姻。至于饶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均又长期在外打工,至今己分居12年,婚姻名存实亡,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据此,该院认定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