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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修改,一是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规定具体的数额;二是增加规定,犯偷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增加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借鉴国外的经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通过非犯罪化的处理方式适当缩小了偷税罪的犯罪圈,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同时又对偷税行为的犯罪化进行合理的限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这样规定的颁布有可能会导致偷税行为增多。实际上,我市企业和个体户近万家,平时主要靠企业自觉申报纳税。对企业是否偷税,大多数是通过税务稽查部门事后稽查发现的,查的帐主要是近二年之内的,而我市税务稽查人员对全市所有企业查一遍,五年也查不完。另外,受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我市出现了工业增速放缓、出口明显回落、企业开工不足、经济效益下滑,这些都可能诱发偷税行为的发生。
因此税务部门要在平时的工作中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在工作中加强评估制度,对所有企业近年来的纳税要进行综合分析,对出现有落差情况的企业要查找原因,重点稽查,及时防止和发现偷税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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