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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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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8 1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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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后续的解释来看,权衡职业打假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显然是更应该保护后者的,因此职业打假除非以公司形式进行的都应支持。其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仍有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本案不构成欺诈而已。但在食品安全领域,则无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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