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北区一男子在旁听一起案件时,不遵守法庭秩序,遭制止后还当庭辱骂、言语威胁法官和法警,严重扰乱庭审秩序。在多次训诫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新北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
近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孟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开庭前,法庭通过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部分财产进行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这招致了被告家属不满。
开庭当日,被告的哥哥顾某来旁听。在庭审过程中,顾某在旁听席上多次发言,打断了庭审。法官予以多次训诫制止。
庭审结束后,顾某不依不饶,继续纠缠法官,并要求法官立即作出判决,撤销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顾某情绪激动,言语过激。
见此情形,法警迅速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同时打开执法记录仪进行取证。顾某被法警制止后仍无悔改之意,继续对法警叫嚣:“你算老几,你算什么东西......”并威胁法官:“下次开庭我要弄死你”等。
在此情况下,法警立即对顾某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执行过程中,顾某不仅不配合,还极力反抗。对此,法官申请对顾某作出拘留决定。一听要被拘留,顾某的态度才有所缓和。经过法官的教育,顾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当场写下了悔过书。
因顾某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挑战了司法权威,影响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其最终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态度诚恳,已经写下悔过书。最终,新北法院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顾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蒋丽 殷益峰)
法条链接
①《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②《刑法》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来源:常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