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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与刘芳(均为化名)原是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两人离婚后张军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因而起诉刘芳索赔26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张军称,他于2008年和刘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1月生有一子。2012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自己才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张军认为此事对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因此要求刘芳赔偿自孩子出生至2013年4月的抚养费61500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显示张军并非孩子的父亲。而且双方曾于2013年进行诉讼,判决中已认定张军与刘芳的儿子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刘芳返还张军抚养费5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刘芳上诉后,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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