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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持伪证驾驶摩托车,车载2人,行驶至正在施工的路段,因南北路面两侧高度不一,发生交通事故,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金坛法院判处该男子承担70%责任,负责路面施工的工程公司承担30%,即赔偿2万7千余元。
去年6月29日下午6点左右,叶某驾驶摩托车,载着2人,沿金坛306县道南侧半幅路面由西向东行驶。途中,叶某因避让车辆行驶到北侧路面,在返回南侧路面时,因南北两个半幅路面高低落差而摔倒,造成交通事故,3人均受伤,摩托车损坏。
随后,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骨折、左膝关节脱位、左膝韧带损伤,花去医疗费共计6649.69元。经鉴定,叶某所受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而该事发路段,正是某工程公司承接的施工路段。道路南侧半幅路面较高,已完工,北侧半幅路面较低,正在施工,高低落差为4厘米。该施工路段路口竖立了施工通告牌,北面半幅路口设置了路栏并有道路施工标志牌,但南北半幅路面之间未隔开。
由于该工程公司未赔偿损失,叶某诉至金坛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叶某持伪造的驾驶证、行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并车载2人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叶某应能注意到设置的通告、路栏等警示标志及路面正在施工的情况,且叶某在摔倒前已注意到路面的高低落差,但采取措施不当,未能尽到谨慎和安全驾驶义务,其主观上具有明显过失,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该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设置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该工程公司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在半幅施工区与行车道间未按规定设置隔离栅,这与叶某发生损害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大小的综合考量,法院认为叶某应对其损害后果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该工程公司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工程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等级赔偿等各项损失合计274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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