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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时政] 金坛市养老机构设置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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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08: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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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权益,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设置应在达到本规范对养老机构环境布局、服务设施、工作人员、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养老服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申请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经营登记后开业。
第二章 环境布局
  第四条 建设地点。养老机构应在临近集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就近有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无水气声光污染、无地质和自然灾害安全隐患的地点建设。
  第五条 建设方式。养老机构可采取新建,或利用质量合格、布局合理并可按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基本要求进行改造的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举办。租用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举办养老机构的举办人,应与产权人签定长期(5年以上)租赁协议,明确养老用途和装修改造等事宜。利用单元住宅举办养老机构时应征得周围居民一致同意。
  第六条 规模环境。养老机构的设置应达到室内整洁明亮、室外环境良好,床位数达10张以上。建筑不设电梯时,二层以上只能用于自理老人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根据规模环境分为家庭式养老机构和规模型养老机构。
  (一)家庭式养老机构:指利用普通(或复式)单元住宅、独立别墅或别墅式建筑改造举办,床位数在3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普通单元住宅应是利用一层或二层,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达15㎡以上;复式单元住宅、独立别墅或其他别墅式建筑应是利用一、二层,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达20㎡以上。
  (二)规模型养老机构:指新建举办或利用其他建筑改造举办,床位数达3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综合建筑面积应达20㎡以上;宜有独立宽敞的院落,院内道路平整、人车畅通,经过绿化美化、绿化覆盖率达60%;老人居住区域与公共服务区域相分离时,宜建设区域间的防雨连廊。
  第七条 规划设计。新建或改造建设养老机构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三层以上应设电梯。
第三章 服务设施
  第八条 老人居室。养老机构的老人居室应男间与女间分设,自理(介助)间与介护间分设;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含阳台卫生间,下同)分别不少于10㎡、14㎡、18㎡,合居型介护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居室内床位摆放合理,按床位配置床头柜,桌椅、暖水瓶、水杯、痰盂、废纸桶以及季节性床上用品等配置齐全;介助、介护老人床头安装紧急呼叫器;居室内安装冷暖空调和有线电视,为有需要的老人安装电话残疾轮椅通行和转向方便,自然通风良好,空气对流顺畅。
  规模型养老机构的老人居室应按床位配置贴壁式衣柜。家庭式养老机构的老人居室不设衣柜时,应在每个楼层的储藏间为该楼层的每个老人集中配置贴壁式衣柜。
  第九条 卫浴设施。养老机构应为老人设置室内卫生间,每个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卫生间应地面防滑或有防滑措施,换气扇、洗漱台、坐便器、淋浴器或坐浴盆以及安全扶手等设施齐全完好,老人洗漱用具及卫生纸、废纸桶等用品齐备,有24小时自流热水供应。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在老人居室设置内部独立卫生间;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在公共区域设置区分男女、设施标准的公共卫生间,宜在公共区域设置区分男女、设施标准的公共浴室。家庭式养老机构应在每个楼层设置室内卫生间,卫生间设置数与该楼层床位设置数配比不低于1:6;同一楼层男女老人共有时,该楼层应分别设置男、女卫生间。
  第十条  活动康复。养老机构应为老人设置室内活动娱乐场所和室内康复训练场所,安装冷暖空调。活动娱乐场所使用面积达到床位设置数的50%并且不少于20㎡,有线电视及书报、棋牌、桌椅等设施齐全;康复训练场所使用面积达到床位设置数的25%并且不少于10㎡,配备3套以上适于老年人康复训练的器材。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为老人提供专门的室外活动场地,活动空地面积平方米数达到床位设置数的2倍并且不少于150㎡;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为老人设置安装有老年健身器材的室外健身场,宜根据娱乐项目和训练类别多室分设活动娱乐室和康复训练室。家庭式养老机构的室内活动娱乐场所和康复训练场所可分开设置,也可一体设置;一体设置时,使用面积应达到30㎡。
  第十一条 办公值班。养老机构应设置办公接待场所,面积适中,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安装冷暖空调;应设置值班室,实行24小时管理和护理值班,日常值班人员不少于2名。根据需要专门安排介护对象的护理值班人员。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分别设置办公室和接待室,分别设置管理值班室和护理值班室;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宜设置面积适中的会议室。家庭式养老机构可利用室内活动娱乐场所兼作办公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衣被洗晾。养老机构应有衣被洗晾场所,洗衣机、洗衣(台)盆等设备用具完好,提供洗衣粉或洗衣液,满足老人衣被洗晾需求。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面积适中、能够满足服务需求的洗衣被房;专门设置位置合适、面积适中的室外晾衣场地;有社会提供洗衣服务时应签定服务合同。家庭式养老机构的衣被洗晾场所可专门设置,也可利用面积较大的卫生间和阳台兼作衣被洗晾场所。
  第十三条 物品储藏。养老机构应有专门存放老人换季性床上用品及其他物品的储藏间。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专门设置面积适中的储藏室,合理布置物品柜或物品架。家庭式养老机构老人居室有贴壁式衣柜的,可采取在老人居室合理布置吊柜方式实施物品储藏;老人居室无贴壁式衣柜的,应专门设置面积适中的储藏间,合理实施物品储藏。
  第十四条 厨房餐厅。养老机构应设置厨房和餐厅。厨房应布局和功能设置合理,灶具炊具和冷藏冷冻等设备配置齐全、质量合格;餐厅应宽敞明亮,桌椅齐全,安装冷暖空调。
  规模型养老机构的厨房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存贮间、粗加工间、餐具消毒间、烹调间和备餐间等功能专间;应专门设置餐厅,使用面积平方米数达到床位设置数;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家庭式养老机构的厨房使用面积平方米数应达床位设置数的50%并且不少于8㎡;餐厅可专门设置,也可利用活动娱乐场所兼作餐厅。
  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养老机构每个楼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器,老人居室、活动室等场所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合适位置应安装应急照明灯;消防器材应张贴相关提示标志,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相关禁止或警告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装修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不燃或难燃材料,门窗设置应无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电器设备的质量、荷载及其铺设、安装应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灶具、管线、气瓶及附件应符合燃气安全要求,草木存贮与草木锅灶应绝对隔离、随用随取、用后即清;应取得相关部门签署的安全验收合格意见书。
  规模型养老机构应按规定设计安装消火栓,不具备消火栓改造安装条件的,应在每个楼层规范安装消防卷盘(水喉);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达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应设置门卫和落实24小时门卫值班、有条件时配备保安;新建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取得消防许可证书。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配备原则。
  (一)道德素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尊老爱老,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素质: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体能较好,每年进行体检;机构管理人员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服务人员年龄80%以上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餐饮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根据需要为所有服务人员申办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
  (三)人员配比: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运营、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服务人员与自理老人配比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老人配比不低于1:5。
  (四)人员待遇:养老机构应与社会聘用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专业知识。
  (一)管理人员: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和一定的管理能力,接受相关业务和管理培训,熟悉和遵守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和要求;机构负责人员应通过养老护理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
  (二)服务人员: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餐饮服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餐饮技术,熟悉和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护理服务人员应接受养老护理员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熟悉和遵守护理服务管理规定和要求;宜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务人员;其他专业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膳食供应。养老机构应每周公布食谱,荤素、干稀搭配合理,讲究膳食营养,一日三餐按时开饭,保证饮水供应;认真听取老人对膳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对食谱安排进行调整;严格遵守餐饮食品管理规定,保持膳食干净卫生;根据需要为生日老人安排生日餐,为生病老人安排病号餐,在节日期间安排节日加餐。
  第十九条 生活护理。养老机构应对入院老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根据服务协议和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在居室卫生、个人卫生和饮食起居等方面实施分级护理报务;分级护理服务流程和老人分级护理等级明确;护理服务人员对分级护理服务流程和老人分级护理等级清楚;根据情况适时对患病老人提高护理等级;护理服务工作中的相关事项有明确记载。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养老机构应根据老人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兴趣爱好和个人意愿,定期组织老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其文化生活,增进其社会交往;经常与老人开展谈心交流活动,促进老人与机构之间、老人与老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及时发现和化解老人与机构之间、老人与老人之间的矛盾,保持老人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
  (一)服务保障:养老机构应与周边专业医疗机构签定能够满足老人日常保健和疾病诊治需要的医疗服务协议,配置急救药箱、轮椅车、血压计、体温表、听诊器等常用物资和器械。有条件的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在卫生部门的帮助指导下,通过整合社区医卫资源或采取向有实力的专业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规范设置医务室。
  (二)日常保健:养老机构应每年组织老人体检;每日有医务人员对老人实施健康巡查;为每个老人建立健康档案;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康教育,进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知识的学习;组织和督促老人开展适量、安全的健身锻炼和康复活动;定期做好老人居室和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三)疾病诊治:养老机构对老人突发疾病情况应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通知老人的亲属,并根据老人或其亲属的意见及早安排老人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特殊情况下应边安排患病老人就诊边通知其亲属;视情对患病老人采取隔离保护措施,以防疾病传染;遵照医嘱提醒或帮助老人按时按量服药;加强对患病老人的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
  (一)管理机制:养老机构应明确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管理、餐饮、护理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其他服务岗位人员分工清楚、工作职责明确。
  (二)规章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膳食供应、生活护理、心理健康、医疗保健、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卫生保洁、日常值班制度,根据需要健全会议学习、民主管理、院务公开和总结报告等制度;认真抓好管理制度落实。
  (三)工作重点:养老机构应公开公示入住条件和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公开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等内容;与相关单位、老人或其亲属签定具有法律效率的服务协议;对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规章制度教育;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制定对从业人员的考评考核办法,有条件的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引入质量管理和评估体系。老人及其亲属对管理服务满意率达8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安全管理。
  (一)安全机构:养老机构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设置专职或兼职的消防设备、护理服务和食品管理等安全员,安全职责明确。规模型养老机构应根据需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岗位分工和岗位安全职责明确。
  (二)安全制度:养老机构应建立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消防器材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安全工作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矛盾纠纷化解和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健全安全形势分析等制度;制定针对火灾事故、突发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重点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置预案;认真抓好安全制度落实。
  (三)安全重点:养老机构应公开公示安全网络和安全职责;公开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等内容;与主办单位和各层级工作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对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履行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制度教育,教育和督促老人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各类设备应健全档案,经常维护,发现异常及时处置;有特种设备应经专业检测、定期检验;对自查发现和相关部门检查指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按标准实施整改。规模型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将履行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制度情况作为对从业人员的考评考核内容,根据需要为老人印制身份卡片供老人外出佩戴,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宣传栏,建立日常安全教育窗口。
  第二十四条  食品管理。
  (一)管理责任:养老机构的食品管理由专职或兼职的食品管理安全员具体负责,经常检查和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无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食品采购:养老机构应通过正规途径采购质量合格的食品;注意生产日期和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散装大米、食用油和调味料,严禁采购性状异常、来历不明或假冒伪劣的食品;肉类食品应经兽医卫生检验合格;采购食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食品采购台帐,保管好相关资料。
  (三)食品贮存:养老机构食品存贮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无鼠害虫害;食品容器包装符合安全要求,无毒害、无污染;食品存贮应避免阳光直射,坚持分类存放、先进先出、防止过期;需低温存贮的食品应实施冷藏或冷冻贮存,防止霉烂变质。
  (四)餐厨卫生:养老机构烹调食品应做到烧熟煮透,生品和熟品间不得有交叉感染;应配备消毒设备,统一餐具,用前消毒;厨房和餐厅内外应保持卫生整洁,防蝇防尘设施齐全无破损,餐厨废弃物及时妥善处置。规模型养老机构应配置食品留样冰箱,落实48小时食品留样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实施前设置、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应在本规范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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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09:56: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光会说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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