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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金坛区境内的常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易某,在上班途中不幸车祸身亡。该公司于今年8月15日到金坛区人社局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单位与易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金坛区人社局仲裁委受理后,调查了解到,易某生于1951年,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新农保退休待遇,其到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为去年4月,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因其本人家里耕种有数亩农田,所以不是每天上班,家里农活忙时干脆就不来上班,因此,公司与其工资按天结算。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5月9日,易某在上班的公司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多次向公司提出养老金补偿,公司以易某来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具体固定工作时间,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无劳动关系的相关特征等为由,拒绝补偿。
金坛区人社局仲裁委调查后认为,易某只享受新农保退休待遇,但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应当按劳动关系的特殊情形处理。经多次调解,公司承担了应承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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