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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重庆商人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个月就发现车子老是有异响。2015年初,懂车的朋友发现了车子有问题——这辆车曾经大修过。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重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区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4S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一审“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2016年12月8日,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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