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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男子与女友订婚,女方收受彩礼后悔婚,彩礼也不想退。难道婚约没了,彩礼也打了水漂?昔日恋人反目对簿公堂。近日,贵州贵阳乌当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家住贵阳的小林,今年32岁。201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3岁的丽丽,两人接触没多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相处一段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开始谈婚论嫁。2016年12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小林应丽丽及其家人要求,送去了8万元的彩礼金,以及价值3.29万元的钻石戒指、金项链、钻石耳饰、钻石挂坠等首饰。
2017年1月两人在老家办了酒。随后,两人住进了小林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新房。在房屋产权证上,小林将丽丽列为该房的共同共有人。
可没过多久,丽丽就像变了一个人。小林多次要求丽丽一同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丽丽却一再推诿,让小林无法接受。丽丽还明确表示不愿再与小林共同生活,没有回转余地。
眼看结婚无望了,小林于是向丽丽家提出要回自己彩礼和财物,并要求丽丽放弃房屋所有权。
2017年5月,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丽丽同意放弃该房屋产权,但却不配合小林办理变更房屋不动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而且拒绝退还彩礼。
丽丽认为,两人办了酒,就是夫妻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有份,当时签订《自愿放弃房产协议书》是被逼的。订婚时只收到了3万元彩礼,金戒指和金项链是两人在恋爱中小林赠送的礼物,且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不能再返还了。
乌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虽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林为与丽丽结婚,花费大量钱财,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丽丽应将收受小林的彩礼予以返还。小林给付丽丽的彩礼8万元及头饰等物,有证人证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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