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成为金坛论坛会员,与千万金坛网友开启缘分旅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现在注册
x
坛老仲案字(2011)第426号
申请人:本人;
被申请人:某大超市
1,本人工作时间隔天上15小时(17:00--8:00),被申请人辩称中间有4小时休息时间,所以仲裁委认同。但我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我是没有休息时间的,维修部的工作日志显示(17:00--22:00有不规律的维修,开关灯,开关空调等工作记录。另外还有2小时一次巡查卖场并有设备抄表记录,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人事助理)也说了:巡查一次需1小时时间。本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我上班时间内被申请人没安排我休息,单位是作的伪证。我实在不知道仲裁员你是怎么理解的?
2,我的加班时间应该按150%算还是按200%算?本人工作时间隔天上15小时(17:00--8:00),也就是说天天上7.5小时的班(17:00-00:00为7小时一天的班,00:00-8:00为8小时一天的班),双休也不例外。另外我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所以毫无疑问。本人应该实行八小时制并双休。如此,我所有的加班都是双休日加班,所以仲裁员所下的裁决结果按150%计算是错误的。而是应该按200%计算。还有裁决书说申请人休息日工作已由被申请人安排了补休。荒谬!我在被申请人处上班4年多了没有请过一天假,没有有过任何补休。不知道这话从何而来?仲裁员说梦话了吧?
3,裁决书原文“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索加班工资应当受《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年时效限制,即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向前推一年。”。而我再三细读调解仲裁法此条款,此条款意思是申请仲裁的时效而不是追索加班工资的年限!并且百度众多律师解读(搜索关键词--“几年加班费”),案例(搜索关键词--“年加班费 案例”),完全一致!以此应该裁决给付本人上班4年多来的所有加班费,而不是仅计算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
4,2011年内被申请人从未对本人有过任何扣分处罚的记录,本人闻所未闻(所有扣分罚单都应该由本人签字)。所谓的扣分处罚记录纯粹是因为本人申请仲裁后而临时制作的牵强罪名。所以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裁决被申请人按国家规定支付各项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
综上我怀疑仲裁员懂不懂法亦或者……
明晚到人民网给省领导留言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