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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严重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和包庇案件。
2015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施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41省道由北向南行至十字路口处,小型轿车前部与同方向左转向西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发生事故,致被害人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施某某原系金坛某五金厂经营业主,由于其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2012年该厂发生了一死二伤的重大事故,施某某于2014年5月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被告人施某某担心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会被撤销缓刑,此次犯罪行为也会受到从重处罚,情急之下他打电话向儿子小施求助。小施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伤情严重,情况很不乐观,故父子二人商量决定由小施替父顶包,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于是小施打电话报警称自己驾驶轿车撞了杨某,施某某则逃离事故现场,交警部门认定施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父子二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触犯国家法律,寝食难安。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十天后父子二人来到金坛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某向被害人杨某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20万元,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施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小施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被告人小施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触犯法律时,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做出另一种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某不但难逃法律的制裁,还害了自己的儿子,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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