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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更重要的是这一条: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通俗点说就是:以后扣车产生停车费用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超过三十日不取车的,多出的停车费就得由车主自行承担。如果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那这车可能就要缴纳停车费用了。
1由执法机关承担拖车费:
1、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 3、发生依法且可以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
2由当事人承担拖车费:
1、车辆因故障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2、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无法行驶而占用道路,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无法自行移走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且执法机关不需要因收集证据而扣留事故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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