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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今年毕业正要走入职场的小学妹来问我: “试用期不给买五险一金合不合理?”
因为她最近面试了两三家公司,HR都是表示转正之后会给买。(额……小编只想说,你面的这几家都不太靠谱啊,趁早放弃了吧)
万万没想到,在常州这么制度完善的城市,也会有这种坑员工的公司!重点是,很多员工还并不一定清楚,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今天就给大家盘点一下,来常州工作,在交社保方面可能会遇到的几个坑。大家做到心中有数,也欢迎转给自己初出茅庐的弟弟妹妹、学弟学妹们!
第一“坑” “试用期没有社保,等你转正再说”
就像前面提到的,要等到转正了才给缴?这种公司还是别去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第二“坑” “交社保没什么用,当工资发给你” 现在有些公司吧,竟然会想出这样的套路,跟员工说:“社保没啥用,你能享受得了几回福利,白交钱了”。
让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出具一份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尼玛也是不合理且违法的啊!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第三“坑” “你人事档案没转来,交不了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第四“坑”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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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啊,现在是法治社会,合同很重要!契约精神也很重要!不要觉得白纸黑字伤感情,白纸黑字写明白了才是感情的保障!
有些公司吧,聘用亲戚熟人或者一些后生晚辈,就不给签合同了。然后就不给交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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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你和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 考勤记录 ⑤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坑” “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还有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看起来好像还蛮够意思的吧~不过这是违规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还有一项规定——《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希望大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都能勇敢的站出来! 只要人人都懂得维权 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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