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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月15日
地点:金坛法院刑庭
被告:刘某、詹某
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
当下,网购已成为当今人们的一种消费方式,尤其随着“微商”时代的到来,商品推介力度空前提高了。但因微商门槛低、“圈内交流”的特点也“肥沃”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成长的“土壤”。近日,金坛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利用微信、快递的方式销售伪劣香烟案件。
刘某和詹某是好朋友,两人都没有正常稳定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两人通过朋友介绍,接触了一个新兴行业——微商。而与其他微商不同,他们销售的是香烟。
他们利用网络和微信做推广,快递送达、货到付款的模式销售。整个销售交易过程,他们不需要与客户见面。而“货到付款”的方式也积攒着信誉度,送货的快递员只需要负责“交货收钱”即可。
其实,在这个模式上,接单快递员是整根链条上的“裂缝”。因为按照我国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在收快递时,需查验快递。而烟草是国家专卖品,如果客户讲烟草投快递,快递公司是不允许接件的。
为了弥补这条“裂缝”,刘某、詹某冒用了他人身份,与物流公司快递业务员李某(另案处理)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为了与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提升个人业务量,李某也就做起了“盲人”,只要是刘某、詹某的快件,他一概不查验,照收不误。而且,还代为收款。
因刘某、詹某销售的香烟便宜,如市场上流通的普通硬中华要450元左右一条,而他们只要200元一条。因此,在短时间内积累的大量客户。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刘某、詹某先后通过快递向外销售假香烟合计获利26万余元,后被人举报而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他们的住处查获了黄金叶(天叶)、中华(软)、玉溪(软)、芙蓉王(硬)、黄鹤楼(硬1916)、南京(九五之尊)等名烟212条。经江苏省技术质量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上述被扣押的卷烟都是假冒伪劣卷烟。刘某、詹某也如实供出了他们的上线——假烟制造商王某(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詹某销售伪劣卷烟,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詹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法官点评:
目前微商很流行,因为做微商成本低,送货快捷方便,很受大家欢迎。但并不是在网上什么都可以买卖。微商业主首先要做到的是合法经营。有人利用监管漏洞,利用微商在网上销售一些违禁品诸如毒品、强制、药物及香烟等,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随着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加大。
今后,这些都是网上监管的重点对象。因此,劝那些想做微商的业主,切莫因小失大,做得不偿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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