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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里短] 事发金坛!晓林写成小玲,借款人为了点蝇头小利就想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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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训导

发表于 2017-1-3 14: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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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2月27日

  地点:金坛法院民一庭

  原告:宋某

  被告:刘某

  朋友之间借钱是常有的事,但朋友归朋友,借钱时一定要写借条,而且,这个借条一定要认真写。金坛一男子在代朋友写借条时不慎将朋友的名字写错了。结果引来了不小的麻烦。

  金坛男子刘某是做园林绿化生意的。2013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就开口向朋友宋某借1万元现金。

  而当时,宋某身在外地,无法跟刘某见面。但宋某依然热情,专门委托朋友江某带了1万元现金去给刘某。

  在写借条时,要写出借人的名字。而江某和宋某虽然是多年的朋友,但平时大家都是称呼“总”,彼此具体的名字却没有在意。江某只知道宋某的名字是“宋小玲”,于是在借条上出借人的落款处就写了“宋小玲”。随后,让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宋小玲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人:刘某,2013年5月11日。

  宋某拿到借条后,看到自己的名字写错了,也没当回事。很快到了还款期限。宋某多次催要借款,一开始刘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可后来干脆表示不还钱了。宋某无奈之下将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称,原告的名字叫宋晓林,而借条上借款人明明写的是宋小玲。自己没有向宋晓林借钱。

  庭审期间,证人江某向法庭证实,当初是宋晓林委托自己借钱给被告刘某。因自己写错了宋某的名字。江某告诉法庭,宋小玲就是宋晓林。且吴某证明与原、被告及自己3人都是朋友关系,平时一直有生意上的来往。

  法庭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宋小玲”,与原告宋晓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江某已经出面证实宋小玲就是晓林。并且被告刘某亲笔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宋晓琳持有,故法庭认定原告宋晓琳与借条上载明的“宋小玲”为同一人。

  最终,法庭判决刘某限期向原告宋某归还1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

  法官点评:

  遇到困难开口向朋友借钱,朋友不在家还专门委托别人来把钱借给你,说明人家对你真心实意,把你当真朋友看。而你在借了钱后不想着还钱,还因借条上的瑕疵而耍小聪明,拒不还钱。今后该怎样去面对你的朋友?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失信于人,今后如何跟别人相处?

  当然,作为教训,今后朋友之间借钱,在写借条这件事情上,还是要认真一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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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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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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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5: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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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流: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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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九品: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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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5: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事多,做什么都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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