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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一大爷去世存银行的钱老伴竟然领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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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州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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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8:2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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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身边,经常会遇到因储户突然去世,家人或继承人到银行取款遭拒的情况。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柳某与丈夫杨某于199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今年3月份,杨某突然因病去世,料理完老伴后事的柳某在伤心之余,开始整理杨某留下的遗物,才发现在老伴名下有金额为4万元的银行存单一张。存款单显示,杨某于2014年存入银行,存期为二年,约定转存期本息自动转存,年利率4.125。


       柳某本想着拿着存单就能到银行顺利取回存款,没想到在取钱时碰上了不小的麻烦。银行认为柳某未能提供关于继承权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或者公证书,就以柳某的手续不符合取款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屡次遭拒后,柳某于今年7月诉至金坛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某与杨某于1991年8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应属事实婚姻。杨某在被告处的存款系发生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去世后,原告作为其配偶及上述存款的共有人,有权到被告处支取该存款,被告应当予以支付。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在存款人去世的情况下,银行往往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只能通过关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因此为了避免麻烦,在确保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


       另外,老人们应该摒弃过去守旧观念,最好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对名下的财产提前进行分配,事先做好规划,避免类似尴尬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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