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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虹桥小区市场路196幢的西车库(车库最西侧一间),据了解是公租房,早年大约在2000年左右是一位老人租住,老人过世后该房屋没有严格按照《常州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去执行,长期租赁给他人租住,据了解已经租了很多年了。
根据常州市公租房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
《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如果违反规定的,常州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则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是不是除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以外就可以“合规”转租呢?显然不是。该房屋长期进行盈利租赁(公租房的租赁价格显然极低,而市场租赁价格与公租房价格是有着悬殊的差距),听房客说已经租了很多手了,他们也不知道该公租房的原使用人在哪儿。反正房子是租来的,就住着。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公租房管理部门,也就是住房办或者说住建局相关领导或相应部门是否应该履行 监管责任,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查,是否应该对全区低收入人群特别是真正需要的保障房的人有所交代。不要让有真正需要保障房的人没的保障,而不需要保障房的人能够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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